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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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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09: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 号)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 。
● 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 。
●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国土资源部将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 。
●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
●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为切实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贯彻落实,日前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
《意见》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要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二要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三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
《意见》强调,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二是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三是依据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和流转中的权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理征地手续时,必须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和证书,对农民进行补偿。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主体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意见》强调,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一是明确土地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出让和转让办法。二是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各地要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规范流转。三是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办法。国土资源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
《意见》强调,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土地。一是科学规划宅基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合理布局。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要求,严格划定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合理确定宅基地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创造条件,编制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二是抓紧修订现有宅基地使用标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各地要遵循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客观规律,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城乡不同的地域特点,区分不同住宅类型,抓紧修订现有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均用地标准,控制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三是强化自我约束,探索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促进宅基地公平分配,提高宅基地利用率。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用经济手段调节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规范农村宅基地特别是闲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促进解决现有宅基地集约利用和超标问题。四是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各地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宅基地审批办法。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未利用地的,经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基本农田除外),由各县(市)按当年总量,每年分若干批次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
《意见》强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用地管理新机制,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凡涉及对有关用地政策要作重大调整的事项,应做好全面的评估论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权限提出明确意见,或继续试行或中止执行。对农村土地利用状况实施有效监管,发挥基层国土所的管理作用,加强动态巡查。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落实问责制,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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